《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社区、群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方面:
01
相关程序
02
所需材料
03
工作要求
一、多国联合申报材料
(一)如果遗产项目存在于一个以上缔约国领土之上,鼓励相关缔约国联合提交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多国申报材料。
(二)委员会鼓励提交分地区或地区计划、项目和活动,以及地理上非毗邻地区缔约国共同开展的计划、项目和活动。缔约国可单独或联合提交这些推荐。
二、对已列入名录遗产项目的扩展或缩减
(一)对已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或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遗产项目,应其所在缔约国的请求,可将该遗产项目扩展至国内和/或国外的其他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
(二)鼓励各缔约国通过《公约》网页,使用专门的在线表格,在扩展的基础上及时宣布打算加入现有的已列入遗产项目。
(三)在国际层面,新加入的缔约国必须证明其加入扩展行列符合所要求的全部列入标准。同意提交原始申报材料和后续扩展的相关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必须同意提议的扩展,并同意与新加入的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和当局一起参与正在进行的、新提议的或更新的保护措施。
(四)在国家层面,缔约国必须证明该扩展符合规定的列入标准,同时考虑到通过原始申报材料已满足的标准。同意提交原始申报材料和后续扩展的相关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必须同意提议的扩展,并同意与新加入的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和当局一起参与正在进行的、新提议的或更新的保护措施。
(五)对已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或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遗产项目,应其所在缔约国的请求,可在国家和/或国际层面对该遗产项目予以缩减。
(六)缔约国必须提供,拟议从已列入遗产项目中除名的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表明他们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缩减该遗产项目的证据。
(七)相关缔约国提交新的申报材料,证明该申报项目,经扩展或缩减后,符合所要求的全部列入标准。此类申报应按照既定的申报程序和截止期限提交。
(八)如果委员会根据新的申报材料决定列入该遗产项目,则该新列入遗产项目应取代原有遗产项目。如果委员会根据新的申报材料决定不列入该遗产项目,则原先列入的遗产项目应保持不变。
三、申报材料的提交
(一)20.1 ICH-01表用于申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其中包括同时申请国际援助的选项;该表格也用于申报在国家和/或国际层面扩展或缩减的同一名录。
ICH-02表用于申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该表格也用于申报在国家和/或国际层面扩展或缩减的同一名录。
ICH-03表用于最能体现《公约》原则和目标的计划、项目和活动的推荐材料。
(二)ICH-01 RL to USL表用于将遗产项目从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名录转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并包括同时申请国际援助的选项。
附于定期报告表格ICH-11的ICH-02 USL to RL表用于将遗产项目从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转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三)缔约国可与相关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协商,申请筹备性援助,以编制:
(a) 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材料,
(b) 最能体现《公约》原则和目标的计划、项目和活动的推荐材料,
(c) 将遗产项目从一个名录转入另一名录的申请,以及
(d) 对已列入遗产项目扩展或缩减的申报材料。
(四)所有筹备性援助的申请均应填交ICH-05表。关于国际援助的申请,应填交ICH-04表,但与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同时提交的申请,或在申请将某项遗产从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转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情况下提交的申请除外。
(五)所有表格均可从https://ich.unesco.org下载,或向秘书处索取。申报材料应仅包括表格所要求的信息。
(六)申报缔约国应使相关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参与申报材料的准备工作。
(七)缔约国可在委员会评审之前随时撤回已经提交的申报材料,其按照 《公约》享有国际援助惠益的权利不受影响。
四、申报材料的审查
(一)审查包括评估申报、推荐和国际援助申请是否符合所要求的标准。
(二)委员会根据《公约》第八条第三款设立名为“审查机构”的咨询机构,负责完成对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申报、最能体现《公约》原则和目标的计划、项目和活动的推荐,以及与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同时提交的国际援助申请,或在将一个遗产项目从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转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情况下提交的国际援助申请的审查工作。审查机构将向委员会提出建议,以便其做出决定。委员会应在考虑公平地域代表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各个领域的情况下指定十二名成员组成审查机构,即:代表非委员会委员缔约国的六名非物质文化遗产各领域的合格专家和六个经认证的非政府组织。
(三)审查机构成员任期不得超过四年。委员会每年应更换四分之一的审查机构成员。秘书处应至迟于委员会届会开幕三个月之前,将待补空缺职位通知各选举组的缔约国。相关选举组主席应至迟于届会开幕六周之前,将至多三名候选成员的材料送达秘书处。一经委员会任命,审查机构成员应为所有缔约国和《公约》的利益秉公行事。关于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每项审查应评估遗产项目的存 续力以及保护计划的可行性和充分度。同时,还应评估该遗产项目消 失的风险,特别是由于缺乏保护和保障措施,或因全球化进程、社会 转型或环境变迁而导致该遗产项目消失的风险。
(四)审查机构应向委员会提交审查报告,包括以下建议内容:
- 将所申报遗产项目列入或不列入(包括从一个名录转入另一名 录、扩展或缩减已列入名录的遗产项目)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 遗产名录或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抑或将其退回申报 国,请其补充信息;
- 遴选或不遴选推荐的计划、项目或活动,或将其退回申报国,请 其补充信息;或
- 批准或不批准在申请将一个遗产项目从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 作名录转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情况下提交的国际援助申请,或将其退回申报国,请其补充信息;
- 批准或不批准与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同时提交的 国际援助申请,或将其退回申报国,请其补充信息;或
- 在“加强后续行动”的情况下,保留或从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或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中移除已列入遗产 项目。
(五)秘书处将向委员会转交一份综述,包括所有申报项目,计划、项目和活动推荐,国际援助申请,以及摘要和审查报告。申报材料和审查报告也将提供给缔约国供其查阅。
五、特别紧急情况下受理的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
在特别紧急情况下,按照U.6标准,委员会主席团可以请相关缔约国 加快提交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提交 后,委员会当与相关缔约国协商,根据委员会主席团制订的逐案受理 程序,尽快评审申报项目。遗产项目所在缔约国、任何其他缔约国、 相关社区或咨询组织均可提请委员会主席团关注特别紧急的情况。相关缔约国应得到及时通知。
六、委员会对申报材料的评审
(一)委员会按照可用的资源和评审能力,提前两年确定下两个周期内可处理的申报材料数量,总数设定为不超过60个。此上限应用范围应包括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申报材料,以及最能体现《公约》原则和目标的计划、项目和活动的推荐。
(二)在该上限总数范围内,委员会应尽最大可能评审每个申报国的至少一份申报材料,优先考虑:
1.在上一个周期其申报材料未得到处理的国家的申报材料;
2.尚无遗产项目列入名录、尚无最佳实践入选国家的申报材料,和申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
3.多国联合申报材料;以及
4.与同一周期其他申报国相比,拥有已列入名录遗产项目、入选的最佳实践最少国家的申报材料。
申报国在同一周期提交多份申报材料时,应表明希望其申报材料接受评审的优先顺序,同时也提请申报国优先考虑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三)委员会在评审之后决定:
- 是否将某一遗产项目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或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抑或是将申报材料退回申报国,请其补充信息;
- 是否遴选某一计划、项目或活动作为最佳保护实践,或将其退回申报国,请其补充信息;或
- 是否批准与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同时提交的国际援助申请,或申请将一个遗产项目从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转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情况下提交的国际援助申请,或将其申请退回申报国,请其补充信息。
(四)委员会决定不列入、遴选或批准,或退回申报国补充信息的申报、推荐或申请,经更新和补充后可在以后的申报周期内重新提交委员会评审。
(五)委员会决定将申报、推荐或申请退回申报国以补充信息,并不暗示或保证今后该遗产项目将会列入,推荐项目将被遴选,或申请将获批准。任何后续的重新提交,必须充分表明其满足列入、遴选或批准的标准。
七、遗产从一个名录转入另一名录或从一个名录中除名
(一)一个遗产项目不可同时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缔约国可申请将一个遗产项目从一个名录转入另一名录。此类申请必须证明该遗产项目符合申请转入名录的所有标准,同时,申请须按既定程序和申报期限提交。
(二)如委员会对保护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之后,确认某一遗产项目不再符合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一项或多项列入标准,则应将该遗产项目从名录中除名。
(三)如委员会认为某一遗产项目不再符合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一项或多项列入标准,则应将该遗产项目从名录中除名。
八、已列入遗产项目名称的修改
一个或多个缔约国可申请修改已列入名录的遗产项目名称。此类申请最迟应在委员会届会三个月以前提交。
九、最能体现《公约》原则和目标的计划、项目和活动的遴选
(一)缔约国凭借援助或独立实施遴选的计划、项目和活动时,通过国际合作制订保护措施,并为实施这些措施创造有利条件,形成了一些良好做法和模式,委员会应鼓励对此进行研究、建档、出版和传播。
(二)委员会应鼓励缔约国为实施这些计划、项目和活动创造有利条件。
(三)委员会除为遴选的计划、项目和活动登记造册以外,还应为所采取的措施及方法、获得的经验等编制并提供相关信息。
(四)委员会应鼓励对其遴选的计划、项目和活动所涉及的保护措施的成效进行研究和评估,并应促进此类研究与评估方面的国际合作。
(五)委员会应根据从此类和其他保护计划、项目和活动中所取得的经验教训,就优秀保护实践提供指导,并就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措施提出建议[《公约》第七条 (二)]。
十、申报及评审时间表——程序概览
(一)准备和提交
当年3月31日:编制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材料和最能体现《公约》目标的计划、项目和活动(《公约》第十八条)推荐材料的筹备性援助申请的截止期限。
第一年3月31日:秘书处接收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申报材料,计划、项目和活动推荐材料和10万美元以上国际援助申请的截止期限。此日期之后收到的材料将在下一周期评审。秘书处将收到的材料原文公布在《公约》网站上。
第一年6月30日:秘书处受理申报材料的截止期限,包括登记并确认收讫。如果申报材料不完整,将请缔约国补充完整。
第一年9月30日:缔约国向秘书处提交缺失信息、将申报材料补充完整的截止期限。如果申报材料仍不完整,将退回缔约国,以在随后的周期补充完整。秘书处收到缔约国根据补充材料要求修订的申报材料后,将其在线公布并替换原先收到的材料。其英文或法文译文在备妥后,也在线公布。
(二)审查
第一年12月至第二年5月:审查机构审查申报材料。
第二年4月至6月:审查机构召开最后审查会议。
委员会届会四周前:秘书处将审查报告转呈委员会委员并在线公布,以供查询。
(三)评审
第二年11月:委员会评审申报、推荐和申请材料,并做出决定。
来源:《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业务指南》(2022年版)
一、ICH-01表用于申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其中包括同时申请国际援助的选项;该表格也用于申报在国家和/或国际层面扩展或缩减的同一名录。
二、ICH-02表用于申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该表格也用于申报在国家和/或国际层面扩展或缩减的同一名录。
三、ICH-03表用于最能体现《公约》原则和目标的计划、项目和活动的推荐
材料。
所有表格均可从https://ich.unesco.org下载,或向秘书处索取。申报材料应仅包括表格所要求的信息。
一、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列入标准
要求申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缔约国(以下简称“缔约国”)在申报材料中证明拟议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遗产项目符合以下所有各项标准:
(一)该遗产项目属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二条定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尽管相关社区、群体,或有关个人和缔约国做出了努力,但该遗产项目的存续力仍然受到威胁,因此急需保护;或者该遗产项目面临严重威胁,若不立即保护,将难以为继,因此特别急需保护。
(三)制订保护计划,使相关社区、群体或有关个人能够继续实践和传承该遗产项目。
(四)该遗产项目的申报得到相关社区、群体或有关个人尽可能广泛的参与,尊重其意愿,并经其事先知情同意。
(五)根据《公约》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该遗产项目已列入申报缔约国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某一清单。
(六)根据《公约》第十七条第三款,在极为紧急的情况下,经与有关缔约国充分协商,将该遗产项目列入本名录。
二、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列入标准
要求申报缔约国在申报材料中证明拟议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遗产项目符合以下所有各项标准:
(一)该遗产项目属于《公约》第二条定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将该遗产项目列入名录,有助于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见度,提高对其重要意义的认识,促进对话,从而体现世界文化多样性,并有助于见证人类的创造力。
(三)制订的保护措施对该遗产项目可起到保护和推广作用。
(四)该遗产项目的申报得到相关社区、群体或有关个人尽可能广泛的参与,尊重其意愿,且经其事先知情并同意。
(五)根据《公约》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该遗产项目已列入申报缔约国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某一清单。
三、最能体现《公约》原则和目标的计划、项目和活动的遴选标准
(一)鼓励缔约国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推荐最能体现《公约》原则和目标的国家、分地区或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计划、项目和活动,以供遴选和推广。
(二)委员会在每一届会议上均可明确征集具有《公约》第十九条所述的国际合作特色和/或注重特定优先保护方面的推荐项目。
(三)此类计划、项目和活动向委员会提交以供遴选和推广时,既可以是业已完成的,也可以是正在进行当中的。
(四)委员会在遴选和推广保护计划、项目和活动时,应特别关注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和公平的地域分配原则,同时加强南南合作和北南南合作。
(五)委员会应从向其提交的推荐中遴选出最符合以下所有各项标准的计划、项目或活动:
1.该计划、项目或活动涉及《公约》第二条第三款定义的保护措施。
2.该计划、项目或活动促进了地区、分地区和/或国际层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协调。
3.该计划、项目或活动体现了《公约》的原则和目标。
4.该计划、项目或活动已证明有助于促进对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存续力的成效。
5.该计划、项目或活动得到相关社区、群体或有关个人的参与,尊重其意愿,并经其事先知情同意,正在或业已实施。
6.该计划、项目或活动视情况可成为分地区、地区或国际保护活动的范例。
7.如果该计划、项目或活动入选,申报缔约国、实施机构和相关社区、群体或有关个人愿意配合传播优秀实践。
8.该计划、项目或活动的经验与其效果评估密切相关。
9.该计划、项目或活动主要适用于发展中国家的特定需要。
来源:《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业务指南》(2022年版)
01
相关程序
02
所需材料
03
工作要求
一、国务院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
四、相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其形式和内涵在两个以上地区均保持完整的,可以同时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五、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推荐或者建议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初评和审议。
六、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
七、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推荐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介绍,包括项目的名称、历史、现状和价值;
二、传承情况介绍,包括传承范围、传承谱系、传承人的技艺水平、传承活动的社会影响;
三、保护要求,包括保护应当达到的目标和应当采取的措施、步骤、管理制度;
四、有助于说明项目的视听资料等材料。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
一、《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规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项目,应是具有杰出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具有典型意义;或在历史、艺术、民族学、民俗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及文学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
具体评审标准如下:
(一)具有展现中华民族文化创造力的杰出价值;
(二)扎根于相关社区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
(三)具有促进中华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纽带;
(四)出色地运用传统工艺和技能,体现出高超的水平;
(五)具有见证中华民族活的文化传统的独特价值;
(六)对维系中华民族的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因社会变革或缺乏保护措施而面临消失的危险。
二、申报项目须提出切实可行的十年保护计划,并承诺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进行切实保护。这些措施主要包括:
(一)建档:通过搜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为申报项目建立完整的档案;
(二)保存: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选定有关机构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
(三)传承: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途径,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有人,能够继续作为活的文化传统在相关社区尤其是青少年当中得到继承和发扬;
(四)传播:利用节日活动、展览、观摩、培训、专业性研讨等形式,通过大众传媒和互联网的宣传,加深公众对该项遗产的了解和认识,促进社会共享;
(五)保护: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以保证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传承和发展,保护该项遗产的传承人(团体)对其世代相传的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所享有的权益,尤其要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
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者相对完整的资料;
(二)有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
(三)有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和条件。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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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程序
02
所需材料
03
工作要求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认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批等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提出申请的传承人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提供相关材料。
二、文化行政部门接到申请材料或推荐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
三、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组织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结合该项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分布情况,提出推荐名单和审核意见,连同原始申报材料和专家评审意见一并报送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
四、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收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后,结合申请项目在全国的分布情况,进行整理分类,组织该项目领域的专家组进行初评,由专家组提出初评意见。
五、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设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对各专家组的初评意见进行审核评议,提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名单。
六、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天。
七、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公示结果,审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并予以公布。
来源:《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5号)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公民提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请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等;
二、该项目的传承谱系以及申请人的学习与实践经历;
三、申请人的技艺特点、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五、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代表性的材料。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推荐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但应当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推荐材料应当包括以上各项内容。
项目保护单位属省级行政部门直属单位的,可以将推荐材料直接报送省级文化行政部门;项目保护单位属中央各部门直属单位的,可以将推荐材料直接报送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
来源:《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5号)
一、《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认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批等程序。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一)掌握并承续某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在一定区域或领域内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来源:《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5号)